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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
二、修复对象
海关失信企业
三、修复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第二十六条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二)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第二十八条 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前款所规定的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四、办理形式
现场受理和线上受理两种办理模式:
现场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线上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海关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材料清单
1.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对存在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税款缴纳完毕的证明材料;对存在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修复流程
1.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接受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收取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书》及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完整、规范的,所在地海关应当予以接受,并报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审核。
2.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企业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制发《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制发《信用修复决定书》;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制发《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
八、咨询电话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020-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