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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评定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指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二、修复对象
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的企业
三、修复前提条件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应辅证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环境信用修复:
(一)本评价周期内已经进行过环境信用修复(包括“即时修复”)的;
(二)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修复材料的;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的。
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六、修复流程
1.在线申请。企业登录“广州市生态环境污染源企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修复申请、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在线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核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对企业从评价年度年初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环境行为进行核查。需现场核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经审查后,对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修复;对已经改善环境行为、履行法律责任、完成有效整改的信用修复申请,予以信用修复公示。
3.公示。信用修复公示在广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市生态环境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4.修复。对通过信用修复公示的修复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该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环境信用等级,并推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七、办理时限
参照《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指引(试行)》时限规定。
八、咨询电话
020-8320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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