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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试行)
二、修复对象
知识产权领域有失信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实施者
三、修复前提条件
第四条 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失信的当事人,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五条 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七条规定提前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三年的,按要求提出移出申请,由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移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或当事人在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知识产权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四、办理形式
书面申请
五、材料清单
第六条 失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做出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已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做出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修复流程
1.申请。主体及当事人可以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3.核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修复或移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4.决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修复的决定;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移除,由相关执法办案机构按照受理核实意见,提出提前移出或者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提前移出或者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
5.告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箱、公示系统、网络等方式告知;
6.档案管理。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修复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与案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电话
020-8322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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