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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政策依据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二、修复对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主体
三、修复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十八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办理形式
书面申请
五、材料清单
第十九条 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修复流程
以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七、办理时限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八、咨询电话
经营主体在办理中遇到问题,请联系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越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一科,020-83754078;综合执法一科,020-81954187;
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二大队,020-84233590;
天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一科,020-85108369;
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一大队,020-86398254;
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和调查评估一处,020-82509392;
番禺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020-84702198;
增城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科,020-32852360;
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科,020-36900255;
从化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020-87958189;
南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020-39910479;
空港委应急管理局:安监局,020-8968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