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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一、政策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二、修复对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修复前提条件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四、办理形式
书面申请
五、材料清单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六、修复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向作出认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税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决定。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停止公布。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按规定停止信息公布。
七、办理时限
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注意:以日计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八、咨询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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