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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政策依据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修复对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三、修复前提条件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办理形式
书面申请
五、材料清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移出申请书;
2.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该项材料适用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修复流程
1.申请。当事人可以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核实。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将移出情况在官网平台公示。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电话
020-8317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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