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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二、修复对象
失信被执行人
三、修复前提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四、办理形式
书面申请
五、材料清单
法人:
1.信用修复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有)。
自然人:
1.信用承诺书;
2.自然人身份证明(签名加指模);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
六、修复流程
1.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是否予以纠正。
2.如执行法院予以纠正的,申请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如执行法院决定驳回纠正申请的,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七、办理时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八、咨询电话
可拨打12368或执行通知书上经办人或助理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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